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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店经营者未按规定系绑犬只牵引绳,
未对犬只履行监管职责,
致使犬只脱离监管在马路乱窜,
导致行人被牵引绳绊倒骨折,
宠物店经营者作为饲养人是否应当担责?基本案情2023年2月26日晚,孙某某与邻居徐某某散步时被一只无人牵引、到处乱窜的黄黑色大型犬只脖子上拖曳的金属长条(牵引绳)绊倒受伤。邻居遂将孙某某扶起,并向路人求助报警。后孙某某被送往某骨伤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共住院17天,花费医疗费6643元。经鉴定,孙某某因外伤致左胫腓骨骨折,目前未构成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预计14000元,建议伤后休息210日,护理105日,营养90日。事发后,孙某某与家人、邻居到派出所查看受伤时附近路段的监控视频,确认绊倒原告的黄黑色犬只为金某某经营的宠物店饲养的犬只。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孙某某将金某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新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孙某某受伤是否为金某某所饲养的犬只所致;2金某某应否对孙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证明因果关系,孙某某提交了证人徐某某的证言、监控视频截图及金某某所经营的宠物店资料等证据,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已经达到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能够证明孙某某受伤系金某某宠物店饲养的犬只侵害所致。现金某某未有证据证明孙某某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存在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金某某应对孙某某受伤引发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金某某赔偿孙某某各项损失28006.60元(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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