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成效,三阁司镇人民政府决定对违反《邵阳市乡村清洁条例》的19个案例进行通报,具体如下:一、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生活垃圾的案例优先村6组孙某明于2020年12月18日在优先村自家屋前乱堆乱倒垃圾,被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发现并责令其两天之内整改到位。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2020年12月21日巡查时发现其逾期未整改,根据《邵阳市乡村清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当场处以100元罚款,责令其限期将垃圾清理干净,摆放整齐。二、焚烧垃圾的案例1.西坪村12组黄某英于2020年12月22日在西坪村自家旱土里露天焚烧垃圾,被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查获并当场处以100元罚款,责令其扑灭火苗并做出检讨。2.狮子山村1组钟某英于2020年12月21日在自家房屋前焚烧垃圾,被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查获并根据《邵阳市乡村清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当场处以100元罚款,责令其扑灭火苗并做出检讨。3.沙坪村6组陈某梅于2020年12月22日在自家房屋门口焚烧垃圾,被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查获并根据《邵阳市乡村清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当场处以100元罚款,责令其扑灭火苗并做出检讨。
三、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的案例1.中洲村4组刘某旺于2020年12月23日10时在自家责任田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和毛草,被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查获并根据《邵阳市乡村清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当场处以100元罚款,责令其扑灭火苗并出检讨。 2.乐荷村4组杨某于2020年12月19日15时在乐荷祖山山边自家旱土里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和毛草,被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查获并当场处以100元罚款,责令其扑灭火苗并做出检讨。3.友谊村16组龙某林于2020年12月16日10时在友谊村部前自家池塘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和毛草,被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查获并当场处以100元罚款,责令其扑灭火苗并做出检讨。4.五里村2组孙某志于2020年12月23日在五里村自家地里焚烧秸秆、落叶,被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查获并当场处以200元罚款,责令其扑灭火苗并做出检讨。5.红星村7组李某花于2020年12月23日在红星村自家地里焚烧秸秆、落叶,被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查获并当场处以200元罚款,责令其扑灭火苗并做出检讨。6.和盛村9组孙某姣于2020年12月18日在五里村自家地里焚烧秸秆、落叶,被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查获并根据《邵阳市乡村清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当场处以100元罚款,责令其扑灭火苗并做出检讨。7.石岭村6组马某平于2020年12月20在隆回县三阁司镇石岭村焚烧秸秆,被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查获并根据《邵阳市乡村清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当场处以100元罚款,责令其扑灭火苗并做出检讨。8.车田村1组孙某坤于2020年12月20在隆回县三阁司镇车田村1组焚烧秸秆,被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查获并根据《邵阳市乡村清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当场处以100元罚款,责令其扑灭火苗并做出检讨。9.石笋寨村12组焦某英于2020年12月18在隆回县三阁司镇石笋寨村桥头2组焚烧秸秆,被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查获并根据《邵阳市乡村清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当场处以100元罚款,责令其扑灭火苗并做出检讨。10.红光社区3组焦某池2020年12月23日中午在自家责任土上焚烧树叶和茅草,被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查获并根据《邵阳市乡村清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当场处以100元罚款,责令其扑灭火苗并做出检讨。11.石梁村13组刘某菊于2020年12月18日上午在自家门前焚烧树叶,被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查获并根据《邵阳市乡村清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当场处以100元罚款,责令其扑灭火苗并做出检讨。12.田坝村5组刘某花于2020年12月17日中午在自家门前焚烧树叶和茅草,被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查获并根据《邵阳市乡村清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当场处以100元罚款,责令其扑灭火苗并做出检讨。13.幸福村3组孙某解于2020年12月21日在本村村道上焚烧落叶和秸秆,被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查获并根据《邵阳市乡村清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当场处以100元罚款,责令其扑灭火苗并做出检讨。14.长铺社区1组孙某铁于2020年12月24日在自家土地上焚烧秸秆,被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查获并根据《邵阳市乡村清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当场处以100元罚款,责令其扑灭火苗并做出检讨。15.禾塘村5组孙某友于2020年12月16日10时在自家池塘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和毛草,被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查获并根据《邵阳市乡村清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当场处以100元罚款,责令其扑灭火苗并做出检讨。
据悉,《邵阳市乡村清洁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已经开始施行,根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农药包装物的;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的;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生活垃圾、其他农业废弃物的等情形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对单位或者个人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对于向水体直排生活污水、粪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对单位或者个人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对于丢弃动物尸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对单位或者个人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焚烧垃圾及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为了创造一个干净整洁的农村人居环境,让全镇人民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元旦佳节,让我们一起对乱丢垃圾、焚烧垃圾的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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