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岩口镇龙水炼村陈*军非法采矿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岩)自然资执罚字〔2021〕第060号被处罚人:陈*军住 址:隆回县岩口镇龙水炼村1组案 由:非法采矿
陈*军,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务农。经查,2021年11月你未经批准,擅自在岩口镇龙水炼村(原龙塘采石场)挖掘块石和石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非法采矿。岩口镇人民政府受我局委托于2021年11月30日对你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21年12月10日下达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我局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非法采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情节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2、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玖仟壹佰(9100)元;3、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佰壹拾(91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4011750000******,户名: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隆回县自然资源局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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